8月9日,北京电力交易中心发布《北京电力交易中心绿色电力交易实施细则(修订稿)》(京电交市〔2023〕44号)。细则共十一章:总则、市场成员、交易品种和交易组织、价格机制、安全校核、合同签订与执行、计量与结算、绿色电力认证、信息披露、绿色电力交易平台、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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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中提到,本细则适用于国家电网经营区域内开展的绿色电力交易。
市场主体参与绿色电力交易的市场成员包括发电企业、电力用户、售电公司等市场主体,以及电网企业、承担可再生能源发展结算服务的机构、电力交易机构、电力调度机构、国家可再生能源信息管理中心等。
参与绿色电力交易的发电企业初期主要为风电和光伏等新能源企业。绿色电力交易优先组织未纳入国家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政策范围内、以及主动放弃补贴的风电和光伏电量(以下简称“无补贴新能源”)参与交易。稳步推进已纳入国家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政策范围内的风电和光伏电量(以下简称“带补贴新能源”)参与绿色电力交易。
绿色电力交易的组织方式主要包括双边协商、挂牌、集中竞价等,可根据市场需要进一步拓展,应实现绿色电力产品可追踪溯源。
价格方面,绿色电力交易价格由市场主体通过双边协商、挂牌、集中竞价交易等方式形成。
具体规定如下。双边协商交易方式下,购售双方自行协商确定绿电交易整体价格,并分别明确其中的电能量价格与绿色电力环境价值。挂牌交易方式下,挂牌方确定绿电交易整体价格,并分别明确其中的电能量价格与绿色电力环境价值;摘牌方摘牌,则等同于接受绿电交易整体价格及其电能量与绿色电力环境价值分量。集中竞价交易方式下,市场主体申报绿电交易整体价格,按照整体价格报价撮合法出清,以购售双方报价的平均值形成每个交易对的整体交易价格;再按以下原则将整体交易价格分解形成电能量价格与绿色电力环境价值:绿色电力环境价值统一取交易组织时国家电网公司经营区平价绿证市场上一结算周期成交均价,整体交易价格扣减绿色电力环境价值后形成电能量价格。
结算方面,绿色电力交易电能量与绿色电力环境价值分开结算:电能量以电能量价格,按照省间、省内市场交易规则开展结算。
绿色电力环境价值按当月合同电量、发电企业上网电量、电力用户用电量三者取小的原则确定结算电量(以兆瓦时为单位取整数,尾差不累计),以绿色电力环境价值结算,绿色电力环境价值偏差电量按照合同明确的绿色电力环境价值偏差补偿条款执行,由违约方向合同对方支付补偿费用。
同一电力用户/售电公司与多个发电企业签约,总用电量低于总合同电量的,该电力用户/售电公司对应于各发电企业的用电量按总用电量占总合同电量比重等比例调减;同一发电企业与多个电力用户/售电公司签约的,总上网电量低于总合同电量时,该发电企业对应于各电力用户/售电公司的上网电量按总上网电量占总合同电量比重等比例调减。
原文如下:
文章来源:北京电力交易中心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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